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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閱報,看到一則"大陸二奶告台灣原配",已故台商林清輝的大陸二奶楊長清,狀告元配林鄭秀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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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閱報,看到一則"大陸二奶告台灣原配",已故台商林清輝的大陸二奶楊長清,狀告元配林鄭秀李,要求大陸法院剝奪元配財產繼承權.....我一頭霧水,在台灣,除非原配有喪失繼承權,但二奶也僅有"遺產酌給請求權",怎有資格提起訴訟?
大陸律師朋友(成都劉才剛律師)回應我:"
根据大陆继承法的规定,若林清辉有遗嘱,遗产继承按照遗嘱办理。若没有遗嘱,遗产继承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在法定继承情形下,若杨长清不能证明其为林清辉的合法妻子,其本人不能成为杨长清的法定继承人。"
僅供朋友參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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